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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06130号“东方瑞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1654号
2018-04-12 00:00:00.0
申请人: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6130号“东方瑞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095706号“瑞云RU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并且环保对应的正是申请人所属服务行业以及商号名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上银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租金托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 “东方瑞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瑞云”,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6130号“东方瑞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095706号“瑞云RU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并且环保对应的正是申请人所属服务行业以及商号名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上银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租金托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 “东方瑞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瑞云”,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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