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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36770号“群利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544号
2025-04-08 00:00:00.0
异议人: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发娟
异议人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发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336770号“群利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群利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164911号“利群LIQUN及图”、第6940406号“利群LIQU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第34类“烟草;嚼烟;雪茄烟”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34类“烟草及其制品”商品上的第982854号“利群LIQUN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群利得”的汉字逆序“得利群”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36770号“群利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发娟
异议人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发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336770号“群利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群利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164911号“利群LIQUN及图”、第6940406号“利群LIQU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第34类“烟草;嚼烟;雪茄烟”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34类“烟草及其制品”商品上的第982854号“利群LIQUN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群利得”的汉字逆序“得利群”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36770号“群利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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