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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94766号“馨巴比XINBAB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815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一夫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一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94766号“馨巴比XINBAB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馨巴比XINBAB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5408号“芭比”、第14003329号“BARBI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穿着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芭比”和“BARBIE”商标经长期宣传与使用,在我国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中“巴比”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芭比”字形相近,与“BARBIE”发音相同,被异议商标在整体上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芭比”和“BARBIE”的系列商标或者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94766号“馨巴比XINBAB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一夫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一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94766号“馨巴比XINBAB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馨巴比XINBAB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5408号“芭比”、第14003329号“BARBI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穿着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芭比”和“BARBIE”商标经长期宣传与使用,在我国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中“巴比”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芭比”字形相近,与“BARBIE”发音相同,被异议商标在整体上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芭比”和“BARBIE”的系列商标或者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94766号“馨巴比XINBAB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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