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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25950号“玉兰仙YULANXI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4066号
2020-07-20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动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动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325950号“玉兰仙YULANX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仙YULANXIAN”指定使用于第3类“浴盐;厕所清洗剂;擦鞋膏;美容面膜;指甲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商标、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浴液;泡沫浴液;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浴盐;指甲油;美容面膜;化妆品;牙膏”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玉兰”,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玉兰仙”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25950号“玉兰仙YULANXI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动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动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325950号“玉兰仙YULANX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仙YULANXIAN”指定使用于第3类“浴盐;厕所清洗剂;擦鞋膏;美容面膜;指甲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商标、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浴液;泡沫浴液;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浴盐;指甲油;美容面膜;化妆品;牙膏”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玉兰”,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玉兰仙”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25950号“玉兰仙YULANXI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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