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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96359号“汉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3478号
2025-01-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1396359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钟发灵
申请人因第11396359号“汉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866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1日至2023年04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工业用粘合剂”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工业用粘合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工业用化学品;2.科学用化学品;3.农业化学品;4.林业化学品;5.未加工人造树脂;6.金属回火剂;7.淬火剂;8.清洁制剂用原料;9.肥料;10.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防腐剂;11.橡胶防腐剂;12.化学防腐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混凝土腻子粉胶、玻璃胶密封胶、美缝剂、壁纸胶、万能胶、硅胶、环氧树脂胶、通用清洗剂、墙面处理剂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上述商品与复审商品核定的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被撤销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经销协议;
2、网络平台销售订单截图;
3、墙纸胶发货单;
4、万能胶发票、发货单;
5、中性硅胶防霉型发票、发货单;
6、白胶的发票、发货单;
7、墙面处理剂发货单;
8、建筑用胶发货单;
9、百得PATTEX系列产品发票;
10、耐化学介质涂层、防流体侵蚀涂层产品官网介绍;
11、耐化学介质涂层产品订单、送货单、账单;
12、防流体侵蚀涂层产品订单、送货单、账单;
13、通用清洗剂产品包装、订单截图、物流信息截图等;
14、环氧树脂胶网络销售订单详情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经续展,其专用期限至2035年4月13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品;农业化学品;林业化学品;未加工人造树脂;金属回火剂;淬火剂;清洁制剂用原料;肥料;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防腐剂;橡胶防腐剂;化学防腐剂”商品(即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了美缝剂、建筑用胶、密封胶、万能胶等商品;证据3显示了墙纸胶、白胶等商品;证据4显示了万能胶商品;证据5显示了中性硅胶防霉型商品;证据6显示了白胶商品;证据7显示了墙面处理剂商品;证据8显示了强力建筑胶、免钉胶等商品;证据9显示了墙面处理剂、墙纸胶、强力建筑胶、免钉胶等商品;证据10显示了工业涂料等商品;证据11、12显示了对环境有害的液态物质、液态胺、气雾剂等商品;证据13显示了清洗剂商品;证据14显示了环氧树脂胶商品,以上证据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品,且上述证据中显示的美缝剂、建筑用胶、密封胶、万能胶、墙面处理剂等商品与本案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钟发灵
申请人因第11396359号“汉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866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1日至2023年04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工业用粘合剂”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工业用粘合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工业用化学品;2.科学用化学品;3.农业化学品;4.林业化学品;5.未加工人造树脂;6.金属回火剂;7.淬火剂;8.清洁制剂用原料;9.肥料;10.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防腐剂;11.橡胶防腐剂;12.化学防腐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混凝土腻子粉胶、玻璃胶密封胶、美缝剂、壁纸胶、万能胶、硅胶、环氧树脂胶、通用清洗剂、墙面处理剂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上述商品与复审商品核定的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被撤销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经销协议;
2、网络平台销售订单截图;
3、墙纸胶发货单;
4、万能胶发票、发货单;
5、中性硅胶防霉型发票、发货单;
6、白胶的发票、发货单;
7、墙面处理剂发货单;
8、建筑用胶发货单;
9、百得PATTEX系列产品发票;
10、耐化学介质涂层、防流体侵蚀涂层产品官网介绍;
11、耐化学介质涂层产品订单、送货单、账单;
12、防流体侵蚀涂层产品订单、送货单、账单;
13、通用清洗剂产品包装、订单截图、物流信息截图等;
14、环氧树脂胶网络销售订单详情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经续展,其专用期限至2035年4月13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品;农业化学品;林业化学品;未加工人造树脂;金属回火剂;淬火剂;清洁制剂用原料;肥料;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防腐剂;橡胶防腐剂;化学防腐剂”商品(即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了美缝剂、建筑用胶、密封胶、万能胶等商品;证据3显示了墙纸胶、白胶等商品;证据4显示了万能胶商品;证据5显示了中性硅胶防霉型商品;证据6显示了白胶商品;证据7显示了墙面处理剂商品;证据8显示了强力建筑胶、免钉胶等商品;证据9显示了墙面处理剂、墙纸胶、强力建筑胶、免钉胶等商品;证据10显示了工业涂料等商品;证据11、12显示了对环境有害的液态物质、液态胺、气雾剂等商品;证据13显示了清洗剂商品;证据14显示了环氧树脂胶商品,以上证据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品,且上述证据中显示的美缝剂、建筑用胶、密封胶、万能胶、墙面处理剂等商品与本案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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