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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90988号“ccerur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4466号
2022-03-3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7390988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株式会社美黛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优姿优品(中国)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秦耀
指定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祥新区绿城璟园栋室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6日对第37390988号“ccerur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790344号 “Cerur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95933号“ceruru.b 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613601号“cerur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在先注册“Ceruru.b”商标在中国的护肤品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前提下,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已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名下40余件商标,绝大部分为抄袭或模仿申请人在先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也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日本申请注册“Ceruru.b”商标的档案信息;
2、申请人公司介绍;
3、小红书、美妆网站及代购平台对申请人产品的介绍;
4、申请人的面膜产品外观图;
5、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商标注册证;
6、申请人产品的真假对此介绍及相关判决书;
7、2016年及2017年淘宝平台销售“Ceruru.b”商品的记录、订单详情;
8、2016年至2019年微博上对申请人“Ceruru.b”商品的推荐和介绍;
9、相关参展材料;
10、申请人签订的“Ceruru.b”品牌代理协议、中国电影金鸡奖颁奖典礼及荣誉资料;
11、百度以“Ceruru.b”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12、媒体、杂志对申请人“Ceruru.b”护肤商品的报道资料;
13、申请人参加淘宝买手节直播的协议;
14、申请人与艺人签订的商业拍摄协议及对申请人“Ceruru.b”商品的推荐和介绍;
15、有关申请人“Ceruru.b”商品的宣传视频资料;
16、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1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商标所提交异议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去污剂、厕所清洗剂、鞋油、鞋粉、砂纸、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车用芳香剂、洗洁精、地板防滑蜡”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2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31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肥皂、牙膏、香料、熏日用织品用香囊”商品上,上述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4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ccerurub”、“ceruru”、“C及图”、“cerurupro”、“ceruru.pro”、“cceruru.pro”、“cerurupro及图”、“ceruru.pro C及图”、“德美娜”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近似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驳回其注册申请,九件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权利冲突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但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提之理由及相关事实仍指向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同时,在案亦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去污剂等商品上使用了与之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所提无效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商标是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利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申请人的“Ceruru.b”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中国在护肤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4件商标,争议商标“cceruru”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强独创性及知名度的“Ceruru.b”商标文字构成较为相近,难谓巧合。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尚申请注册有多件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系列商标文字构成、设计细节、视觉外观的“ccerurub”、“C及图”、“cerurupro”、“ceruru.pro”、“cceruru.pro”、“cerurupro及图”、“ceruru.pro C及图”、“德美娜”等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驳回其注册申请,九件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本案被申请人未能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优姿优品(中国)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秦耀
指定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祥新区绿城璟园栋室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6日对第37390988号“ccerur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790344号 “Cerur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95933号“ceruru.b 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613601号“cerur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在先注册“Ceruru.b”商标在中国的护肤品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前提下,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已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名下40余件商标,绝大部分为抄袭或模仿申请人在先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也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日本申请注册“Ceruru.b”商标的档案信息;
2、申请人公司介绍;
3、小红书、美妆网站及代购平台对申请人产品的介绍;
4、申请人的面膜产品外观图;
5、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商标注册证;
6、申请人产品的真假对此介绍及相关判决书;
7、2016年及2017年淘宝平台销售“Ceruru.b”商品的记录、订单详情;
8、2016年至2019年微博上对申请人“Ceruru.b”商品的推荐和介绍;
9、相关参展材料;
10、申请人签订的“Ceruru.b”品牌代理协议、中国电影金鸡奖颁奖典礼及荣誉资料;
11、百度以“Ceruru.b”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12、媒体、杂志对申请人“Ceruru.b”护肤商品的报道资料;
13、申请人参加淘宝买手节直播的协议;
14、申请人与艺人签订的商业拍摄协议及对申请人“Ceruru.b”商品的推荐和介绍;
15、有关申请人“Ceruru.b”商品的宣传视频资料;
16、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1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商标所提交异议申请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去污剂、厕所清洗剂、鞋油、鞋粉、砂纸、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车用芳香剂、洗洁精、地板防滑蜡”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2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31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肥皂、牙膏、香料、熏日用织品用香囊”商品上,上述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4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ccerurub”、“ceruru”、“C及图”、“cerurupro”、“ceruru.pro”、“cceruru.pro”、“cerurupro及图”、“ceruru.pro C及图”、“德美娜”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近似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驳回其注册申请,九件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权利冲突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但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提之理由及相关事实仍指向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同时,在案亦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去污剂等商品上使用了与之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所提无效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商标是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利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申请人的“Ceruru.b”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中国在护肤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4件商标,争议商标“cceruru”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强独创性及知名度的“Ceruru.b”商标文字构成较为相近,难谓巧合。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尚申请注册有多件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系列商标文字构成、设计细节、视觉外观的“ccerurub”、“C及图”、“cerurupro”、“ceruru.pro”、“cceruru.pro”、“cerurupro及图”、“ceruru.pro C及图”、“德美娜”等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驳回其注册申请,九件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本案被申请人未能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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