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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45213号“柒派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4923号
2025-05-23 00:00:00.0
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桐乡市璟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5日对第54945213号“柒派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212099号“柒牌”商标、第12065045号“柒牌 SEVEN 7”商标、第1365976号“柒”商标、第3058802号“柒派 QI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宣传、使用图片、商标维权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开襟羊毛衫、内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柒派利”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柒牌”、“柒”、“柒派 QIPAI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主张《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但在案并未提交具体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桐乡市璟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5日对第54945213号“柒派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212099号“柒牌”商标、第12065045号“柒牌 SEVEN 7”商标、第1365976号“柒”商标、第3058802号“柒派 QI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宣传、使用图片、商标维权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开襟羊毛衫、内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柒派利”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柒牌”、“柒”、“柒派 QIPAI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主张《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但在案并未提交具体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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