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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28884号“MET INITAL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32097号
2022-10-25 00:00:00.0
申请人:陈进华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28884号“MET INITA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ITALY”与“意大利”国家名称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6080号“METS”商标、第17752338号“U MEET”商标、第3918583号“相遇”商标、第13018291号“M&ET”商标、第7187222号“SMET”商标、第1786735号“METS”商标、第19452781号“今相遇”商标、第57296220号“MEET ZIMI”商标、第52253105号“MT”商标、国际注册第1095201号“CHINO&FRIENDS MET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八、九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所含“ITALY”可译为“意大利”,与意大利国家名称相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28884号“MET INITA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ITALY”与“意大利”国家名称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6080号“METS”商标、第17752338号“U MEET”商标、第3918583号“相遇”商标、第13018291号“M&ET”商标、第7187222号“SMET”商标、第1786735号“METS”商标、第19452781号“今相遇”商标、第57296220号“MEET ZIMI”商标、第52253105号“MT”商标、国际注册第1095201号“CHINO&FRIENDS MET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八、九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所含“ITALY”可译为“意大利”,与意大利国家名称相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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