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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88993号“赛曼威 SAIMANWE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519号
2025-03-07 00:00:00.0
异议人:赛格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征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市创核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赛格威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市创核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88993号“赛曼威 SAIMANW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曼威 SAIMANWEI”指定使用于第12类“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55693号、第43553981号“赛格威”、第54540230号“赛格威 SEGWAY”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8993号“赛曼威 SAIMANW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征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市创核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赛格威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市创核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88993号“赛曼威 SAIMANW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曼威 SAIMANWEI”指定使用于第12类“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55693号、第43553981号“赛格威”、第54540230号“赛格威 SEGWAY”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8993号“赛曼威 SAIMANW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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