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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84721号“沺小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275号
2025-04-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6984721 |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言拓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言拓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84721号“沺小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沺小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06058号“蚂蚁小毅”、第24487697号“超能小蚁”、第32579682号“蚂蚁小智”、第23020973号“蚂蚁小贷”、第67154143号“智能蚁”、第31137188号“邻客蚁”、第72218813号“蚁和”、第73773755号“蚁盾”、第67171801号“蚁校”、第23020765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经济预测;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84721号“沺小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言拓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言拓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84721号“沺小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沺小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06058号“蚂蚁小毅”、第24487697号“超能小蚁”、第32579682号“蚂蚁小智”、第23020973号“蚂蚁小贷”、第67154143号“智能蚁”、第31137188号“邻客蚁”、第72218813号“蚁和”、第73773755号“蚁盾”、第67171801号“蚁校”、第23020765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经济预测;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84721号“沺小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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