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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16179号“華佗家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0165号
2018-09-19 00:00:00.0
申请人:广东淡酸平碱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16179号“華佗家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115044号“华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41722号“华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26916号“華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发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華佗家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华佗”及引证商标三“華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16179号“華佗家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115044号“华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41722号“华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26916号“華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发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華佗家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华佗”及引证商标三“華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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