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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938991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62806号
2022-11-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3938991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深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38991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图形本身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其具备识别不同经营主体的功能,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应以缺乏显著特征而被驳回。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8、21、24、28、30、32、34类商品上、第41、43、44类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8、21、24、28、30、32、34类商品上、第41、43、44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陕西深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38991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图形本身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其具备识别不同经营主体的功能,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应以缺乏显著特征而被驳回。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8、21、24、28、30、32、34类商品上、第41、43、44类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8、21、24、28、30、32、34类商品上、第41、43、44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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