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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42580号“芙清觅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287号
2024-11-18 00:00:00.0
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安德普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安德普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342580号“芙清觅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芙清觅钥”,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700057号“密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浴液;香料;香精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文字“觅钥”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密钥”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42580号“芙清觅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安德普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安德普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342580号“芙清觅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芙清觅钥”,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700057号“密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浴液;香料;香精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文字“觅钥”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密钥”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42580号“芙清觅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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