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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618296号“张记湾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21689号
2024-11-27 00:00:00.0
申请人:通用磨坊食品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维晓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1日对第70618296号“张记湾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706343号“湾仔码头”商标、第6703112号“灣仔碼頭及图”商标、第5663243号“湾仔码头及图”商标、第34022988号“湾仔码头”商标、第34023019号“湾仔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湾仔码头”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第30类饺子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多枚与申请人“湾仔码头”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缺乏合理解释,不具有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将带来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使用“湾仔”指代“湾仔码头”的宣传材料;2、以“湾仔”为关键词在网络平台搜索结果网络打印件;3、“湾仔码头”商标受保护裁定;4、介绍臧健和女士及其“湾仔码头”品牌的书籍页面复印件;5、申请人公司、产品经销公司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6、审计报告、销售证据、市场占有率信息、广告宣传资料、发票、相关报道、获奖证明;7、商标注册信息、在先裁定及判决;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9、其他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外卖餐厅服务”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3年10月7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11类“烹饪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和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显著识别文字“湾仔”,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外卖餐厅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具有共通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加之,申请人的“湾仔码头”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故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不再评述。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维晓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1日对第70618296号“张记湾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706343号“湾仔码头”商标、第6703112号“灣仔碼頭及图”商标、第5663243号“湾仔码头及图”商标、第34022988号“湾仔码头”商标、第34023019号“湾仔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湾仔码头”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第30类饺子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多枚与申请人“湾仔码头”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缺乏合理解释,不具有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将带来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使用“湾仔”指代“湾仔码头”的宣传材料;2、以“湾仔”为关键词在网络平台搜索结果网络打印件;3、“湾仔码头”商标受保护裁定;4、介绍臧健和女士及其“湾仔码头”品牌的书籍页面复印件;5、申请人公司、产品经销公司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6、审计报告、销售证据、市场占有率信息、广告宣传资料、发票、相关报道、获奖证明;7、商标注册信息、在先裁定及判决;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9、其他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外卖餐厅服务”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3年10月7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11类“烹饪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和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显著识别文字“湾仔”,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外卖餐厅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具有共通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加之,申请人的“湾仔码头”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故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不再评述。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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