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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65901号“7 HOME DECORATE DESI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62018号
2022-08-18 00:00:00.0
申请人:常宁市齐家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予知谷(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65901号“7 HOME DECORATE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4068号“富安娜 HOME”商标、第6245078号“旺旺家缘;HOME WANT WANT HOMELAND”商标、第19078644号“远洋优家 HOME+”商标、第1635980号“特力;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电梯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电梯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HOM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予知谷(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65901号“7 HOME DECORATE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4068号“富安娜 HOME”商标、第6245078号“旺旺家缘;HOME WANT WANT HOMELAND”商标、第19078644号“远洋优家 HOME+”商标、第1635980号“特力;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电梯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电梯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HOM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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