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0949792号“浅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48114号重审第0000003719号
2023-06-21 00:00:00.0
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8114号《关于第50949792号“浅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2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271664号“浅草堂”商标、第22205039号“浅草手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在茶饮料商品上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被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在茶饮料商品上未使用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并已公告。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并已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8114号《关于第50949792号“浅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2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271664号“浅草堂”商标、第22205039号“浅草手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在茶饮料商品上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被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在茶饮料商品上未使用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并已公告。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并已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