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0948415号“粤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74299号
2020-10-28 00:00:00.0
申请人:广州粤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48415号“粤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且对应申请人的商号,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3025号“粤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中;第33043253号“粤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驳回复审中予以驳回 ,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及文章截图;所获荣誉证书;媒体相关报道及相关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部分商品后,在计算机网络桥接器、降噪耳机、生物识别扫描仪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部分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桥接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48415号“粤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且对应申请人的商号,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3025号“粤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中;第33043253号“粤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驳回复审中予以驳回 ,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及文章截图;所获荣誉证书;媒体相关报道及相关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部分商品后,在计算机网络桥接器、降噪耳机、生物识别扫描仪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部分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桥接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