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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703526号“星太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4089号
2025-04-25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星学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尊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03526号“星太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48803号、第78823465号、第63876154号、第6601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决定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文“星太極”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太极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太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四撤销决定最终生效与否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上述商标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尊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03526号“星太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48803号、第78823465号、第63876154号、第6601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决定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文“星太極”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太极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太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四撤销决定最终生效与否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上述商标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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