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326057号“哈吃兽HA CHI MONST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499号
2024-12-13 00:00:00.0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哈吃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哈吃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326057号“哈吃兽HA CHI MONST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哈吃兽HA CHI MONSTE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果汁冰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24467号“MONSTER ENERGY”,以及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61659589号“MONSTER”、第69506228号“MONSTER”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咖啡;加奶巧克力饮料”、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26057号“哈吃兽HA CHI MONST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哈吃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哈吃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326057号“哈吃兽HA CHI MONST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哈吃兽HA CHI MONSTE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果汁冰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24467号“MONSTER ENERGY”,以及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61659589号“MONSTER”、第69506228号“MONSTER”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咖啡;加奶巧克力饮料”、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26057号“哈吃兽HA CHI MONST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