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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76386号“米缇嗒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816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通
异议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76386号“米缇嗒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米缇嗒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940562号“米休缇”、第37137895号“米休缇”、第36565814号“米曼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6386号“米缇嗒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通
异议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76386号“米缇嗒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米缇嗒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940562号“米休缇”、第37137895号“米休缇”、第36565814号“米曼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6386号“米缇嗒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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