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103314号“巴斯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356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弘乾商贸(临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弘乾商贸(临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03314号“巴斯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斯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电流发生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3688号、第23342165A号“巴斯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染色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03314号“巴斯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弘乾商贸(临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弘乾商贸(临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03314号“巴斯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斯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电流发生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3688号、第23342165A号“巴斯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染色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03314号“巴斯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