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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85825号“园小米YUANXIAOM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120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剑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袁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85825号“园小米YUANXIAOM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园小米YUANXIAOM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服装;裤子;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69070号“小米”、第71908473A号“XIAOMI”、在先申请的第64548013号“小米XIAOMI”等商标核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5825号“园小米YUANXIAOM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剑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袁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85825号“园小米YUANXIAOM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园小米YUANXIAOM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服装;裤子;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69070号“小米”、第71908473A号“XIAOMI”、在先申请的第64548013号“小米XIAOMI”等商标核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5825号“园小米YUANXIAOM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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