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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01598号“好味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1105号
2020-07-14 00:00:00.0
异议人:湖南好味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择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帝煌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好味屋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帝煌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801598号“好味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好味屋”,指定使用于第30类“搅稠奶油制剂;食用预制谷蛋白;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02047号、第7002048号“好味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的“肉;鱼(非活的);蜜饯;柑饼”、第30类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糖果;蜂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肉,蜜饯,五味姜”商品上的“好味屋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文字部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01598号“好味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择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帝煌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好味屋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帝煌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801598号“好味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好味屋”,指定使用于第30类“搅稠奶油制剂;食用预制谷蛋白;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02047号、第7002048号“好味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的“肉;鱼(非活的);蜜饯;柑饼”、第30类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糖果;蜂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肉,蜜饯,五味姜”商品上的“好味屋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文字部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01598号“好味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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