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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43519号“容凤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711号
2025-03-19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红侠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红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43519号“容凤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容凤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0259号“老凤祥”、第21338086号“凤祥”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凤祥”,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43519号“容凤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红侠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红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43519号“容凤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容凤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0259号“老凤祥”、第21338086号“凤祥”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凤祥”,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43519号“容凤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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