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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89461号“齐远骆驼QIYUANLUOTU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881号
2024-11-15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利群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利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89461号“齐远骆驼QIYUANLUOT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齐远骆驼QIYUANLUOTU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钱夹);书包;背包;手提包;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34316号、第3470904号、第4321155号“骆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旅行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骆驼”,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89461号“齐远骆驼QIYUANLUOTU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利群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利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89461号“齐远骆驼QIYUANLUOT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齐远骆驼QIYUANLUOTU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钱夹);书包;背包;手提包;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34316号、第3470904号、第4321155号“骆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旅行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骆驼”,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89461号“齐远骆驼QIYUANLUOTU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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