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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19951号“始祖鸟 ARC'TERYX”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92930号
2020-07-1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3419951 |
申请人:广州博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526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ARCTERYX”、“始祖鸟”、图形商标为原异议人的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的户外运动爱好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异议人恳请我局认定原异议人第31245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4524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异议人的第31245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24527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为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授予更大范围的保护。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在第18类的第7187210号“始祖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187209号“始祖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187208号“始祖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662147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24526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24525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676061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662146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1662145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驰名商标“ARC'TERYX”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对原异议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必将扰乱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进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条等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公司网站、原异议人历史介绍打印件及原异议人产品图册复印件;
2.维基百科对原异议人公司网站的介绍内容打印件;
3.国内外各大户外运动论坛对原异议人品牌和产品的相关介绍打印件;
4.原异议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商标列表、原异议人“ARC'TERYX”商标在加拿大的注册证复印件;
5.原异议人在中国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关于原异议人“始祖鸟”的申请注册信息打印件;
6.原异议人和中国上海蓝冰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7.经过公证认证的原异议人于2003年3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销售产品的发票;
8.原异议人“ARC'TERYX”品牌产品图片、广告宣传印刷品以及其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签署的分销协议;
9.原异议人产品在《科博》、《户外探险》等杂志上刊登的文章;
10.在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上以“始祖鸟”为搜索项查询的结果打印件;
11.中国网站如户外资料网、三夫户外、乐途旅游网关于原异议人的介绍打印件;
12.国家图书馆报纸期刊数据库《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1998年至今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79年至今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13.百度百科关于《户外探险》杂志的介绍打印件及原异议人在《户外探险》杂志上刊登的广告复印件;
1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06年至今《户外探险》杂志关于原异议人及“始祖鸟”的报道复印件;
15.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
16.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申请人抄袭原异议人知名商标及他人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材料;
17.相关行政裁定书、判决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始祖鸟ARCTERY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尿裤;婴儿尿布”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87210号“始祖鸟”、第3124526号、第3124525号、第3124524号、第11662145号“ARC'TERYX”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包”、第20类“野营睡袋”、第22类“攀岩用非金属吊索”、第25类“服装”、第28类“登山套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鞋”、“背包”商品上的“ARCTERYX”“图形”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相关宣传报道资料、商标注册情况、产品销售相关资料等证据材料虽然可以证明,上述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其已达到驰名程度,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经查,本案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90多件商标,包括“肌美食BODY FOOD”、“始祖鸟ARCTERYX”、“每日元气”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其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且明显有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知名商标完全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一直投入市场使用,属于申请人的正常需要,没有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未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未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请求予以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始祖鸟ARCTERYX”纸尿裤包装实物照片;2.“始祖鸟ARCTERYX”纸尿裤宣传视频广告。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间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注册,2018年1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裤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早于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四、五、八分别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七、十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十、十一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2类防水帆布、攀岩用非金属吊索、帐篷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20类野营睡袋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在第28类登山套具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申请了89件商标,包括“始祖鸟 ARC'TERYX”、“始祖鸟”、“每日元气”、“零添加 0+”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异议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指代事物等方面相同,但双方商标各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的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记录等。本案中,原异议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程度,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委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申请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由此可知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526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ARCTERYX”、“始祖鸟”、图形商标为原异议人的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的户外运动爱好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异议人恳请我局认定原异议人第31245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4524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异议人的第31245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24527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为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授予更大范围的保护。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在第18类的第7187210号“始祖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187209号“始祖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187208号“始祖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662147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24526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24525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676061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662146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1662145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驰名商标“ARC'TERYX”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对原异议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必将扰乱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进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条等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公司网站、原异议人历史介绍打印件及原异议人产品图册复印件;
2.维基百科对原异议人公司网站的介绍内容打印件;
3.国内外各大户外运动论坛对原异议人品牌和产品的相关介绍打印件;
4.原异议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商标列表、原异议人“ARC'TERYX”商标在加拿大的注册证复印件;
5.原异议人在中国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关于原异议人“始祖鸟”的申请注册信息打印件;
6.原异议人和中国上海蓝冰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7.经过公证认证的原异议人于2003年3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销售产品的发票;
8.原异议人“ARC'TERYX”品牌产品图片、广告宣传印刷品以及其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签署的分销协议;
9.原异议人产品在《科博》、《户外探险》等杂志上刊登的文章;
10.在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上以“始祖鸟”为搜索项查询的结果打印件;
11.中国网站如户外资料网、三夫户外、乐途旅游网关于原异议人的介绍打印件;
12.国家图书馆报纸期刊数据库《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1998年至今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79年至今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13.百度百科关于《户外探险》杂志的介绍打印件及原异议人在《户外探险》杂志上刊登的广告复印件;
1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06年至今《户外探险》杂志关于原异议人及“始祖鸟”的报道复印件;
15.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
16.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申请人抄袭原异议人知名商标及他人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材料;
17.相关行政裁定书、判决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始祖鸟ARCTERY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尿裤;婴儿尿布”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87210号“始祖鸟”、第3124526号、第3124525号、第3124524号、第11662145号“ARC'TERYX”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包”、第20类“野营睡袋”、第22类“攀岩用非金属吊索”、第25类“服装”、第28类“登山套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鞋”、“背包”商品上的“ARCTERYX”“图形”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相关宣传报道资料、商标注册情况、产品销售相关资料等证据材料虽然可以证明,上述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其已达到驰名程度,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经查,本案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90多件商标,包括“肌美食BODY FOOD”、“始祖鸟ARCTERYX”、“每日元气”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其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且明显有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知名商标完全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一直投入市场使用,属于申请人的正常需要,没有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未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未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请求予以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始祖鸟ARCTERYX”纸尿裤包装实物照片;2.“始祖鸟ARCTERYX”纸尿裤宣传视频广告。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间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注册,2018年1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裤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早于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四、五、八分别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七、十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十、十一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2类防水帆布、攀岩用非金属吊索、帐篷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20类野营睡袋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在第28类登山套具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申请了89件商标,包括“始祖鸟 ARC'TERYX”、“始祖鸟”、“每日元气”、“零添加 0+”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异议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指代事物等方面相同,但双方商标各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的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记录等。本案中,原异议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程度,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委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申请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由此可知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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