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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87752号“星悦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00478号
2024-11-06 00:00:00.0
申请人:新美达营养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87752号“星悦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97180号商标、第65732323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吊销。此外,两引证商标均已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项目介绍、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星悦”,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权利的失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87752号“星悦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97180号商标、第65732323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吊销。此外,两引证商标均已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项目介绍、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星悦”,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权利的失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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