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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05491号“誉爱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35487号
2024-05-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0105491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江苏庄臣同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龙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对第60105491号“誉爱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528455号“爱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045664号“爱家ALL J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及整体含义等方面近似,其注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建立于1990年,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业内领先的家庭芳香及杀虫用品提供商,其名下的知名商标“爱家”空气清新剂及“全无敌”杀虫剂畅销国内外,为广大消费者所喜爱和信赖。申请人的“爱家”商标曾在2009年被认定为“空气清新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爱家”商标与其知名程度相适应的、较大范围的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江苏同大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庄臣公司”相关介绍;
2、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
3、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官网对“江苏同大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介绍;
4、获得的荣誉;
5、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6、2014-2020年产品宣传册;
7、广告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电视广告;
8、“爱家”产品在京东、苏宁、淘宝、天猫等网络商城销售情况;
9、2015-2019年“爱家”产品销售发票;
10、2010年、2011年《中国轻工业年鉴》品牌排名页面扫描;
11、2010-2022年全球/中国十大空气清新剂品牌排行榜;
12、2019年尼尔森公司所做的关于申请人爱家商标品牌市场调查报告;
13、百度百科“空气清新剂”词条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河北龙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物饮料”等商品上,2022年1月20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3年4月14日的第1835期《商标公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杭州龙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32年4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常州同大气雾剂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200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空气清新剂”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江苏庄臣同大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1年2月27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20年2月11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12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誉爱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爱家”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空气除臭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杀菌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亚麻籽膳食补充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毒纸巾;灭菌棉;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基于其引证商标1的知名度应给予相应的较为宽泛的保护。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知名的空气清新剂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的除空气除臭剂;药物饮料外的其他商品有一定区别,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至损害申请人的权益。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药物饮料;空气除臭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医用营养食物;亚麻籽膳食补充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毒纸巾;灭菌棉;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龙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对第60105491号“誉爱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528455号“爱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045664号“爱家ALL J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及整体含义等方面近似,其注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建立于1990年,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业内领先的家庭芳香及杀虫用品提供商,其名下的知名商标“爱家”空气清新剂及“全无敌”杀虫剂畅销国内外,为广大消费者所喜爱和信赖。申请人的“爱家”商标曾在2009年被认定为“空气清新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爱家”商标与其知名程度相适应的、较大范围的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江苏同大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庄臣公司”相关介绍;
2、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
3、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官网对“江苏同大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介绍;
4、获得的荣誉;
5、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6、2014-2020年产品宣传册;
7、广告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电视广告;
8、“爱家”产品在京东、苏宁、淘宝、天猫等网络商城销售情况;
9、2015-2019年“爱家”产品销售发票;
10、2010年、2011年《中国轻工业年鉴》品牌排名页面扫描;
11、2010-2022年全球/中国十大空气清新剂品牌排行榜;
12、2019年尼尔森公司所做的关于申请人爱家商标品牌市场调查报告;
13、百度百科“空气清新剂”词条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河北龙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物饮料”等商品上,2022年1月20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3年4月14日的第1835期《商标公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杭州龙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32年4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常州同大气雾剂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200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空气清新剂”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江苏庄臣同大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1年2月27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20年2月11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12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誉爱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爱家”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空气除臭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杀菌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亚麻籽膳食补充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毒纸巾;灭菌棉;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基于其引证商标1的知名度应给予相应的较为宽泛的保护。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知名的空气清新剂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的除空气除臭剂;药物饮料外的其他商品有一定区别,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至损害申请人的权益。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药物饮料;空气除臭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医用营养食物;亚麻籽膳食补充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毒纸巾;灭菌棉;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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