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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15352号“吉酷JIK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057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重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涛
异议人重机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杨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15352号“吉酷JIK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酷JIK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缝合机;卷边机;熨衣机;缝纫机;包缝机;锁扣机;撬边机;裁布机;下料机(缝纫机械);工业缝纫机台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917号、第3715148号“JUK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缝纫机踏板传动装置;缝合机;工业缝纫机台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中的文字“JIKU”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15352号“吉酷JIK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涛
异议人重机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杨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15352号“吉酷JIK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酷JIK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缝合机;卷边机;熨衣机;缝纫机;包缝机;锁扣机;撬边机;裁布机;下料机(缝纫机械);工业缝纫机台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917号、第3715148号“JUK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缝纫机踏板传动装置;缝合机;工业缝纫机台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中的文字“JIKU”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15352号“吉酷JIK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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