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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54417号“AUA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361号
2025-01-13 00:00:00.0
异议人: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世伟
异议人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世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554417号“AUA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UAU”指定使用于第11类“龙头;淋浴热水器;抽水马桶;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72069号、第46647975号、第54325192号、第1803772号“AUPU”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龙头;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饮水机;水暖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54417号“AUA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世伟
异议人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世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554417号“AUA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UAU”指定使用于第11类“龙头;淋浴热水器;抽水马桶;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72069号、第46647975号、第54325192号、第1803772号“AUPU”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龙头;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饮水机;水暖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54417号“AUA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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