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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528490号“心宽体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7994号
2022-08-3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5528490 |
无引证商标 |
异议人:上海匠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范宏伟
异议人上海匠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范宏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528490号“心宽体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心宽体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椅子;动物标本;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塑像;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等。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心宽体胖”商标,异议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在中国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商标实际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相关公众应不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异议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之主张,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528490号“心宽体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范宏伟
异议人上海匠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范宏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528490号“心宽体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心宽体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椅子;动物标本;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塑像;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等。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心宽体胖”商标,异议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在中国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商标实际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相关公众应不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异议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之主张,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528490号“心宽体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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