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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58223号“撒度驰 SADUC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0211号
2022-11-11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沙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春霞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42758223号“撒度驰 SADUC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独创的“沙驰”、“SATCHI”品牌在皮具、服装行业经在世界范围内的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注册的第3129637号“沙馳”商标、第10859015号“沙馳”商标、第1705485号“沙驰”商标、第10864498号“沙驰”商标、第564788号“SATCHI”商标、第10859069号“SATCHI”商标、第676938号“SATCHI”商标、第10859039号“SATCH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八为申请人品牌系列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从而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造成申请人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四、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存在,且被申请人申请了近30余件商标,大多同为抄袭摹仿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已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损害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SATCHI”商标设计及推广材料;2、北京申奥工作支持的荣誉证书及广告费用单据;3、捐赠证书、捐赠协议、捐赠发票;4、媒体报道、杂志宣传图片;5、上海沙驰服饰有限公司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6、商标使用生产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7、品牌全国门面店统计表、商场专柜简表、合同协议及销售证明;8、广告宣传用资料、费用统计及合同;9、加盟商名单及协议;10、门店及专柜图片;11、2003年至2013年产品订货会回执名单及宣传图片;12、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评审文书及法院判决;1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注册情况表;14、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2日提出注册,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于2021年07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鞋;帽;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围巾;成品衣;服装;童装;羽绒服装;内衣”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八经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27日核准转让至上海沙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撒度驰”及对应拼音“SADUCHI”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所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帽;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围巾;成品衣;服装;童装;羽绒服装;内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均属于日常穿着类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对象等方面重合度较高,关联性较强,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沙驰”、“SATCHI”系列商标已在先使用并在服装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其他何种在先权利。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八,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春霞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42758223号“撒度驰 SADUC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独创的“沙驰”、“SATCHI”品牌在皮具、服装行业经在世界范围内的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注册的第3129637号“沙馳”商标、第10859015号“沙馳”商标、第1705485号“沙驰”商标、第10864498号“沙驰”商标、第564788号“SATCHI”商标、第10859069号“SATCHI”商标、第676938号“SATCHI”商标、第10859039号“SATCH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八为申请人品牌系列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从而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造成申请人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四、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存在,且被申请人申请了近30余件商标,大多同为抄袭摹仿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已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损害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SATCHI”商标设计及推广材料;2、北京申奥工作支持的荣誉证书及广告费用单据;3、捐赠证书、捐赠协议、捐赠发票;4、媒体报道、杂志宣传图片;5、上海沙驰服饰有限公司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6、商标使用生产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7、品牌全国门面店统计表、商场专柜简表、合同协议及销售证明;8、广告宣传用资料、费用统计及合同;9、加盟商名单及协议;10、门店及专柜图片;11、2003年至2013年产品订货会回执名单及宣传图片;12、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评审文书及法院判决;1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注册情况表;14、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2日提出注册,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于2021年07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鞋;帽;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围巾;成品衣;服装;童装;羽绒服装;内衣”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八经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27日核准转让至上海沙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撒度驰”及对应拼音“SADUCHI”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所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帽;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围巾;成品衣;服装;童装;羽绒服装;内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均属于日常穿着类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对象等方面重合度较高,关联性较强,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沙驰”、“SATCHI”系列商标已在先使用并在服装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其他何种在先权利。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八,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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