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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77996号“零记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8559号
2022-11-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407799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杨继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家居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义:好迪家装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苏丽娜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南路号江南大厦幢-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7日对第44077996号“零记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个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囤积商标情形,构成对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二、本案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委托苏州百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代理注册的,经查询,该公司并不是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好迪家装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7月28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53期上。2022年3月2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由我局核准变更为家居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22件商标,其中包括“宜每家”(与知名家具品牌宜家相近)、“联通”(与知名通信品牌联通相同)、“ 百代居”(与知名家居装修品牌百安居相近)、“芭拉酷”(与知名童装品牌“巴拉巴拉”相近)等商标,另,第44429180号“华莱士”商标(与快餐品牌华莱士相同)亦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现已转让。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件商标,其中包括“宜每家”、“联通”、“ 百代居”、“芭拉酷”、“华莱士”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家居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义:好迪家装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苏丽娜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南路号江南大厦幢-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7日对第44077996号“零记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个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囤积商标情形,构成对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二、本案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委托苏州百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代理注册的,经查询,该公司并不是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好迪家装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7月28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53期上。2022年3月2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由我局核准变更为家居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22件商标,其中包括“宜每家”(与知名家具品牌宜家相近)、“联通”(与知名通信品牌联通相同)、“ 百代居”(与知名家居装修品牌百安居相近)、“芭拉酷”(与知名童装品牌“巴拉巴拉”相近)等商标,另,第44429180号“华莱士”商标(与快餐品牌华莱士相同)亦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现已转让。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件商标,其中包括“宜每家”、“联通”、“ 百代居”、“芭拉酷”、“华莱士”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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