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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97826号“英雄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72513号
2021-03-17 00:00:00.0
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97826号“英雄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40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42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43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47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24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47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907694号“英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报道、在先案件裁定、法院判决、含“英雄”一词的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97826号“英雄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40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42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43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47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24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47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907694号“英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报道、在先案件裁定、法院判决、含“英雄”一词的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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