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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43864号“都特倍斯DOCTOR'S B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89676号
2021-04-07 00:00:00.0
申请人:铜官区正会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43864号“都特倍斯DOCTOR'S 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804525号“迪佰特DOCTOR'S 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19297号“迪佰特DOCTOR'S 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43864号“都特倍斯DOCTOR'S 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804525号“迪佰特DOCTOR'S 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19297号“迪佰特DOCTOR'S 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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