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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44696号“HOLY FASHI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4145号
2025-05-12 00:00:00.0
申请人:北京欧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吉客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5日对第42544696号“HOLY FASH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门从事纺织品生产与销售长达二十余年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及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模仿,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999488号“HOLYTEX”商标、第21999489号“HOLYWAX”商标、第9347504号“LM LAKMAY FASHION LE CREATEUR及图”商标、第15167636号“FASHIONHAUS”商标、第16824863号“UNION FASHION”商标、第16825110号“UNI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而故意摹仿、抄袭,该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商标,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至今未有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情况,可见其具有抄袭、抢注及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在非洲当地参加展会照片;2、申请人相关新闻报道;3、申请人名下产品照片、宣传视频;4、所获荣誉;5、货物报关单;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版权登记证书;7、委托加工合作声明、买卖合同;8、申请人名下“FASHION”系列商标实际使用图片;9、“HOLYTEX”商标实际使用图片;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恶意识别报告、名下商标列表;1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产品包装对比图;12、天才时代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牛仔布;布;纱布(布)”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布”等商品上,现为天才时代有限公司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布;棉织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天才时代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在对本案中使用引证商标一、二进行维权。故申请人作为商标被授权许可使用人,提起相关主张,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仔布;布;纱布(布);毛料布;亚麻布;牛津布;麻布;印花棉布;织物;纺织织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织物;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HOLY FASHION”与引证商标一“HOLYTEX”、引证商标二“HOLYWAX”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当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吉客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5日对第42544696号“HOLY FASH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门从事纺织品生产与销售长达二十余年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及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模仿,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999488号“HOLYTEX”商标、第21999489号“HOLYWAX”商标、第9347504号“LM LAKMAY FASHION LE CREATEUR及图”商标、第15167636号“FASHIONHAUS”商标、第16824863号“UNION FASHION”商标、第16825110号“UNI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而故意摹仿、抄袭,该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商标,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至今未有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情况,可见其具有抄袭、抢注及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在非洲当地参加展会照片;2、申请人相关新闻报道;3、申请人名下产品照片、宣传视频;4、所获荣誉;5、货物报关单;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版权登记证书;7、委托加工合作声明、买卖合同;8、申请人名下“FASHION”系列商标实际使用图片;9、“HOLYTEX”商标实际使用图片;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恶意识别报告、名下商标列表;1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产品包装对比图;12、天才时代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牛仔布;布;纱布(布)”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布”等商品上,现为天才时代有限公司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布;棉织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天才时代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在对本案中使用引证商标一、二进行维权。故申请人作为商标被授权许可使用人,提起相关主张,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仔布;布;纱布(布);毛料布;亚麻布;牛津布;麻布;印花棉布;织物;纺织织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织物;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HOLY FASHION”与引证商标一“HOLYTEX”、引证商标二“HOLYWAX”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当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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