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441714号“吾常发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154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美华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美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41714号“吾常发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吾常发五”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米;小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3073号“常发及图”、第15797665号“常发”、第15797761号“常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柴油机;内燃机配件”、第12类“拖车(车辆);拖拉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在“柴油机”商品上的第1143073号“常发及图”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差异明显,缺乏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41714号“吾常发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杜美华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美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41714号“吾常发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吾常发五”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米;小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3073号“常发及图”、第15797665号“常发”、第15797761号“常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柴油机;内燃机配件”、第12类“拖车(车辆);拖拉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在“柴油机”商品上的第1143073号“常发及图”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差异明显,缺乏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41714号“吾常发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