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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73004号“GP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475号
2025-04-08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慕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悦润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铂尼图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悦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铂尼图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0473004号“GP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PG”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室内百叶帘”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12535号“GXG”、第14011736号“GXG GILL MIX GREE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94734号、第47330461号“GX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室内百叶帘”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GXG”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73004号“GP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共同申请人:悦润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铂尼图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悦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铂尼图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0473004号“GP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PG”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室内百叶帘”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12535号“GXG”、第14011736号“GXG GILL MIX GREE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94734号、第47330461号“GX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室内百叶帘”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GXG”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73004号“GP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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