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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26350号“全季体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284号
2024-11-11 00:00:00.0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家口全季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口全季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张家口全季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226350号“全季体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季体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制海报;城市指南;广告海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第11349746号“全季宾馆”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全季酒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或已通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26350号“全季体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家口全季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口全季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张家口全季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226350号“全季体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季体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制海报;城市指南;广告海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第11349746号“全季宾馆”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全季酒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或已通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26350号“全季体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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