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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982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9464号
2018-09-25 00:00:00.0
申请人:AKA智能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982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762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72064号“MCDAV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具有明显差异,且在先已有诸多“M”字母的图形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列表;申请人公司官网截图;申请商标在日本的注册证书;相关产品外包装图及说明书;申请人及其品牌相关报道;申请商标宣传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玩具、游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智能玩具、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评审遵循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982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762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72064号“MCDAV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具有明显差异,且在先已有诸多“M”字母的图形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列表;申请人公司官网截图;申请商标在日本的注册证书;相关产品外包装图及说明书;申请人及其品牌相关报道;申请商标宣传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玩具、游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智能玩具、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评审遵循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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