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7998532号“太虎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9360号
2023-10-25 00:00:00.0
异议人:丁聪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查安虎
异议人丁聪对被异议人查安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998532号“太虎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虎将”指定使用于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外卖餐馆;小餐馆;备办宴席;快餐店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607174号“蜀汉五虎将”商标、第27976185号“五虎将川蜀火锅”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馆;餐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98532号“太虎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查安虎
异议人丁聪对被异议人查安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998532号“太虎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虎将”指定使用于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外卖餐馆;小餐馆;备办宴席;快餐店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607174号“蜀汉五虎将”商标、第27976185号“五虎将川蜀火锅”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馆;餐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98532号“太虎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