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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21390号“IFI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3282号
2025-04-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33321390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爱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静洁
申请人因第33321390号“IFI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6854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人的IFIT商标使用在健身器材、健身运动服装、健身应用软件、健身指导教育、健身用软件开发、健身培训服务上在中国市场上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客观上形成了较高的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中国的相关宣传资料,包括2003年5月的北京体博会、2015年1月在中国上海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广告、天猫网店、官方微博、官方微信;2016年与爱败妈妈共同举办的亲子运动喜年华,2016年8月爱康携手FIN健身培训网举行的初级培训师训练营;2016年10月爱康通过各大网站包括网易,搜狐等进行产品推广;
2、申请人用于宣传活动的广告合同及协议;
3、申请人授予全国各地经销商的授权通知(申请人在中国的经销商包括上海浩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生活运动器材场地有限公司、广州汉臣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必艾奇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等);
4、(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19759号关于申请人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爱康旗舰店”的网页公证书;
5、诺迪克健身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2019)沪静证经字第721号关于申请人的爱康商品的保全证据公证书;
7、带IFIT商标的商品及服务2015-2018年中国商业数据报告;
8、“IFIT LIVE"2015-2018年用户概览;
9、(2021)厦鹭证内字第29257号公证书;
10、爱康(杭州)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以及申请人授权其经销商爱康(杭州)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11、申请人中国经销商的销售合同、区域联盟合作协议、发票;
12、申请人与多个自然人交易的相关发票;
13、爱康2018-2019年产品手册;
14、2023-2029年中国跑步机行业发展动态及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15、爱康在京东和天猫商城销售的IFIT商品信息及消费者评价;
16、2020年5月-2023年3月爱康经销商通过京东商场销售健身器材的电子月回单;
17、诺迪克健身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工商档案;
18、申请人官网及对应翻译;
19、搜狐新闻对IFIT与独家互联市马拉松:波士顿、芝加哥、伦敦和纽约城市联手的报道;
20、知乎对澎湃动力、独特缓震--两款爱康家用高端跑步机的测评介绍;
21、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22、IFIT软件分析测试数据图及翻译。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2018年9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0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20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1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能体现复审服务;证据2、9、11、12、15、16、18、19、20、22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4、5、6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7、8、13为自制证据,综合其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20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内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静洁
申请人因第33321390号“IFI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6854号决定,于2024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人的IFIT商标使用在健身器材、健身运动服装、健身应用软件、健身指导教育、健身用软件开发、健身培训服务上在中国市场上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客观上形成了较高的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中国的相关宣传资料,包括2003年5月的北京体博会、2015年1月在中国上海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广告、天猫网店、官方微博、官方微信;2016年与爱败妈妈共同举办的亲子运动喜年华,2016年8月爱康携手FIN健身培训网举行的初级培训师训练营;2016年10月爱康通过各大网站包括网易,搜狐等进行产品推广;
2、申请人用于宣传活动的广告合同及协议;
3、申请人授予全国各地经销商的授权通知(申请人在中国的经销商包括上海浩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生活运动器材场地有限公司、广州汉臣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必艾奇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等);
4、(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19759号关于申请人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爱康旗舰店”的网页公证书;
5、诺迪克健身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2019)沪静证经字第721号关于申请人的爱康商品的保全证据公证书;
7、带IFIT商标的商品及服务2015-2018年中国商业数据报告;
8、“IFIT LIVE"2015-2018年用户概览;
9、(2021)厦鹭证内字第29257号公证书;
10、爱康(杭州)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以及申请人授权其经销商爱康(杭州)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11、申请人中国经销商的销售合同、区域联盟合作协议、发票;
12、申请人与多个自然人交易的相关发票;
13、爱康2018-2019年产品手册;
14、2023-2029年中国跑步机行业发展动态及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15、爱康在京东和天猫商城销售的IFIT商品信息及消费者评价;
16、2020年5月-2023年3月爱康经销商通过京东商场销售健身器材的电子月回单;
17、诺迪克健身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工商档案;
18、申请人官网及对应翻译;
19、搜狐新闻对IFIT与独家互联市马拉松:波士顿、芝加哥、伦敦和纽约城市联手的报道;
20、知乎对澎湃动力、独特缓震--两款爱康家用高端跑步机的测评介绍;
21、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22、IFIT软件分析测试数据图及翻译。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2018年9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0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20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1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能体现复审服务;证据2、9、11、12、15、16、18、19、20、22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4、5、6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7、8、13为自制证据,综合其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20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内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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