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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011449号“孟陶坊岽白板 岽白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9245号
2022-01-20 00:00:00.0
异议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平原德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平原德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1期《商标公告》第48011449号“孟陶坊岽白板 岽白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孟陶坊岽白板 岽白板”指定使用在第33类“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19095号“小白板”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蜂蜜酒;白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白板”,且异议双方申请人均处于山东省德州市,为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两个企业,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011449号“孟陶坊岽白板 岽白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平原德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平原德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1期《商标公告》第48011449号“孟陶坊岽白板 岽白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孟陶坊岽白板 岽白板”指定使用在第33类“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19095号“小白板”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蜂蜜酒;白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白板”,且异议双方申请人均处于山东省德州市,为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两个企业,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011449号“孟陶坊岽白板 岽白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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