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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508810号“ALPS COFFEE HIGHEST QUAL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90506号
2021-07-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G1508810 |
申请人:SCHREYOEGG SRL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8810号“ALPS COFFEE HIGHEST QUA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26747号“ALPS”商标、第35988736号“ALPS”商标、第38012641号“1868 ALPS”商标、第38027797号“1868 ALPS”商标、第5443211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5497341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5497343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5497347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6343596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7190249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5497339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9368432号“阿尔卑斯AERBEISI”商标、第1611126号“阿尔卑斯”商标、第999427号“阿尔卑斯”商标、第17536328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11017170号“阿尔卑斯”商标、第11044143号“阿尔卑斯AERBEISI”商标、第33540176号“阿尔卑斯”商标、第911258号“阿尔卑斯”商标、第27263642号“ACPS”商标、第3400300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4916997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4026424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4916998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1243222号“阿尔卑斯Alpenliebe”商标、第8723711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15460534号“阿尔卑斯Alpenliebe及图”商标、第7433892号“阿尔卑斯”商标、第10880970号“阿尔卑斯”商标、第13237527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14620658号“阿尔卑斯ALPENWATER”商标、第5217023号“阿尔卑斯ALPENWATER”商标、第30100220号“阿尔卑斯alpenwater”商标、第14110381号“阿尔卑斯AERBEISI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四)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十三处于异议审查过程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经查询,以“ALPS”、“阿尔卑斯”作为商标元素的商标众多,在市场上共存并未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HIGHEST QUALITY”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承载了申请人的寄望,不会使公众对核定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及宣传,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公司介绍;3、申请人宣传册;4、合格证书、公平贸易认证及审核证书;5、《咖啡晚报》相关报道;6、申请人官网相关信息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七、三十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十三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准予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七、三十四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十八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九至三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九至三十三核定使用的“果汁;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九至三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HIGHEST QUALITY”,可译为“最高的质量、最高的品质”,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8810号“ALPS COFFEE HIGHEST QUA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26747号“ALPS”商标、第35988736号“ALPS”商标、第38012641号“1868 ALPS”商标、第38027797号“1868 ALPS”商标、第5443211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5497341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5497343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5497347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6343596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7190249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5497339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9368432号“阿尔卑斯AERBEISI”商标、第1611126号“阿尔卑斯”商标、第999427号“阿尔卑斯”商标、第17536328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11017170号“阿尔卑斯”商标、第11044143号“阿尔卑斯AERBEISI”商标、第33540176号“阿尔卑斯”商标、第911258号“阿尔卑斯”商标、第27263642号“ACPS”商标、第3400300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4916997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4026424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4916998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1243222号“阿尔卑斯Alpenliebe”商标、第8723711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15460534号“阿尔卑斯Alpenliebe及图”商标、第7433892号“阿尔卑斯”商标、第10880970号“阿尔卑斯”商标、第13237527号“阿尔卑斯及图”商标、第14620658号“阿尔卑斯ALPENWATER”商标、第5217023号“阿尔卑斯ALPENWATER”商标、第30100220号“阿尔卑斯alpenwater”商标、第14110381号“阿尔卑斯AERBEISI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四)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十三处于异议审查过程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经查询,以“ALPS”、“阿尔卑斯”作为商标元素的商标众多,在市场上共存并未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HIGHEST QUALITY”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承载了申请人的寄望,不会使公众对核定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及宣传,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公司介绍;3、申请人宣传册;4、合格证书、公平贸易认证及审核证书;5、《咖啡晚报》相关报道;6、申请人官网相关信息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七、三十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十三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准予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七、三十四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十八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九至三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九至三十三核定使用的“果汁;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九至三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HIGHEST QUALITY”,可译为“最高的质量、最高的品质”,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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