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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045381号“芭蕉下鹏飞”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092号
2024-11-04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世土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世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045381号“芭蕉下鹏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蕉下鹏飞”指定使用于第25类“浴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47464号“蕉下”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睡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5645224号“焦下”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浴帽”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难谓正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45381号“芭蕉下鹏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黄世土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世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045381号“芭蕉下鹏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蕉下鹏飞”指定使用于第25类“浴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47464号“蕉下”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睡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5645224号“焦下”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浴帽”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难谓正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45381号“芭蕉下鹏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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