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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5888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55551号
2025-03-05 00:00:00.0
申请人:北京秉德兴华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88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21685号图形商标、第25168865号图形商标、第30661253号“慈业及图”商标、第17227935号图形商标、第13089540号“立早教育 ESTABLISH EARLY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88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21685号图形商标、第25168865号图形商标、第30661253号“慈业及图”商标、第17227935号图形商标、第13089540号“立早教育 ESTABLISH EARLY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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