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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59782号“嘉柏丽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59511号
2024-03-0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2459782 |
申请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柏丽尔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52459782号“嘉柏丽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及其“嘉柏丽尔”、“香奈儿嘉柏丽尔”、“GABRIELLE”、“GABRIELLE CHANEL”在香水、手提包等商品上拥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的“香奈儿”、“CHANEL”已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上述商标长期联合使用。申请人的第23704765号“嘉柏丽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56776号“嘉柏丽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19245号“香奈儿嘉柏丽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0337号“GABRI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59751号“GABRI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624937号“GABRIELLE CHA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305434号“GABRIELLE CHA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158551号“GABRIELLE CHA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624939号“GABRIELLE CHA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305852号“GABRIELLE CHA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0158550A号“GABRIELLE CHA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701543号“GABRI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构成混淆性近似,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恳请认定申请人的上述商标的知名度。
二、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注册并非出于正当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是企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并借此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典型的恶意注册,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申请人介绍及全球商铺列表;图形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进口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物流单据等;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在先判例;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善意使用,已拥有一定的市场声誉。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商标设计介绍、灵感来源视频;争议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装饰饰带;安全别针;卷发夹;纽扣;接发片;针;人造花;妇女紧身衣上衬骨;修补纺织品用热黏合补片;亚麻织品标记用交织字母饰片”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第1、3、4、5、6、8、9、10、13-18、22、24-26、28、30、34、35、40-45等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113件商标,其中不乏含有行业准入资格较高的行业类别,绝大多数商标均围绕“嘉柏丽尔”“GABRIELLE”“嘉柏丽尔GABRIELLE”“图形”“GABRIELLE 嘉柏丽尔及图”进行注册。此外,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曾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如第52447845号“嘉柏丽尔”商标、第55181086号“嘉柏丽尔MEDICINE&BEAUTY GG GABRIELLE及图”商标、第52998119号“嘉柏丽尔GABRIELLE”商标的异议案件中,我局认定“被异议人(本案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嘉柏丽尔”及其对应英文“GABRIELLE”的商标或与之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明显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上述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不致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程度。加之,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6类“装饰饰带;人造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8类“背包”等商品、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在生产部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以及被申请人企业名称“嘉柏丽尔”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嘉柏丽尔”的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大量类别上共申请注册113件商标,其中不乏含有行业准入资格较高的行业类别,绝大多数商标均围绕“嘉柏丽尔”“GABRIELLE”“嘉柏丽尔GABRIELLE”“图形”“GABRIELLE 嘉柏丽尔及图”进行注册。此外,被申请人的第52447845号“嘉柏丽尔”商标、第55181086号“嘉柏丽尔MEDICINE&BEAUTY GG GABRIELLE及图”商标、第52998119号“嘉柏丽尔GABRIELLE”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认定“其在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嘉柏丽尔”及其对应英文“GABRIELLE”的商标或与之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明显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应予宣告无效。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柏丽尔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52459782号“嘉柏丽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及其“嘉柏丽尔”、“香奈儿嘉柏丽尔”、“GABRIELLE”、“GABRIELLE CHANEL”在香水、手提包等商品上拥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的“香奈儿”、“CHANEL”已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上述商标长期联合使用。申请人的第23704765号“嘉柏丽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56776号“嘉柏丽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19245号“香奈儿嘉柏丽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0337号“GABRI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59751号“GABRI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624937号“GABRIELLE CHA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305434号“GABRIELLE CHA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158551号“GABRIELLE CHA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624939号“GABRIELLE CHA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305852号“GABRIELLE CHA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0158550A号“GABRIELLE CHA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701543号“GABRI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构成混淆性近似,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恳请认定申请人的上述商标的知名度。
二、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注册并非出于正当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是企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并借此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典型的恶意注册,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申请人介绍及全球商铺列表;图形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进口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物流单据等;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在先判例;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善意使用,已拥有一定的市场声誉。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商标设计介绍、灵感来源视频;争议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装饰饰带;安全别针;卷发夹;纽扣;接发片;针;人造花;妇女紧身衣上衬骨;修补纺织品用热黏合补片;亚麻织品标记用交织字母饰片”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第1、3、4、5、6、8、9、10、13-18、22、24-26、28、30、34、35、40-45等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113件商标,其中不乏含有行业准入资格较高的行业类别,绝大多数商标均围绕“嘉柏丽尔”“GABRIELLE”“嘉柏丽尔GABRIELLE”“图形”“GABRIELLE 嘉柏丽尔及图”进行注册。此外,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曾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如第52447845号“嘉柏丽尔”商标、第55181086号“嘉柏丽尔MEDICINE&BEAUTY GG GABRIELLE及图”商标、第52998119号“嘉柏丽尔GABRIELLE”商标的异议案件中,我局认定“被异议人(本案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嘉柏丽尔”及其对应英文“GABRIELLE”的商标或与之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明显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上述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不致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程度。加之,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6类“装饰饰带;人造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8类“背包”等商品、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在生产部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以及被申请人企业名称“嘉柏丽尔”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嘉柏丽尔”的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大量类别上共申请注册113件商标,其中不乏含有行业准入资格较高的行业类别,绝大多数商标均围绕“嘉柏丽尔”“GABRIELLE”“嘉柏丽尔GABRIELLE”“图形”“GABRIELLE 嘉柏丽尔及图”进行注册。此外,被申请人的第52447845号“嘉柏丽尔”商标、第55181086号“嘉柏丽尔MEDICINE&BEAUTY GG GABRIELLE及图”商标、第52998119号“嘉柏丽尔GABRIELLE”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认定“其在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嘉柏丽尔”及其对应英文“GABRIELLE”的商标或与之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明显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应予宣告无效。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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