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4639425号“天海优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2294号
2022-01-26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正文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正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4639425号“天海优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海优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汽水;植物饮料;椰子汁(饮料);果汁;豆类饮料;能量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8862号“海天”、第1144892号“海天HAIT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饮料用糖浆;饮料制剂”。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96873号“海天及图”、第14983759号“海天HAITIAN”、第21948072号“HADA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苹果酒;无酒精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639425号“天海优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正文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正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4639425号“天海优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海优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汽水;植物饮料;椰子汁(饮料);果汁;豆类饮料;能量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8862号“海天”、第1144892号“海天HAIT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饮料用糖浆;饮料制剂”。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96873号“海天及图”、第14983759号“海天HAITIAN”、第21948072号“HADA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苹果酒;无酒精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639425号“天海优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