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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84889号“爱攻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4357号
2025-04-28 00:00:00.0
申请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杭州李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对第34284889号“爱攻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232424号“爱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关联商品上反复集中地针对申请人的“爱攻”等商标申请注册多件高度近似的商标,该行为具有攀附他人企业在先商标知名度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2、官网信息;3、所获资质及荣誉;4、相关报道;5、参加展会等活动的照片;6、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关于“AOC”显示器2019-2022年销售情况的说明;7、“爱攻 AGON”产品电商销售页面;8、商标授权、许可使用证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编码磁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7月6日止。
2、引证商标由冠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冠捷投资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故申请人为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其具备以引证商标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4、经查,被申请人在第9、29、31、35、36、37、38、39、40、41、42、43、45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10件商标,其中包括“家钉”、“家盯”、“盯家”、“钉家”、“拼拼果园”、“乌龟严选”等。被申请人在先第37500792号“钉家”商标、第37500525号“钉家”商标、第37502218号“钉家”等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 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依据查明事实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9、29、31、35、36、37、38、39、40、41、42、43、45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10件商标,其中包括“家钉”、“家盯”、“盯家”、“钉家”、“拼拼果园”、“乌龟严选”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其中第37500792号“钉家”商标、第37500525号“钉家”商标、第37502218号“钉家”等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易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杭州李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对第34284889号“爱攻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232424号“爱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关联商品上反复集中地针对申请人的“爱攻”等商标申请注册多件高度近似的商标,该行为具有攀附他人企业在先商标知名度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2、官网信息;3、所获资质及荣誉;4、相关报道;5、参加展会等活动的照片;6、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关于“AOC”显示器2019-2022年销售情况的说明;7、“爱攻 AGON”产品电商销售页面;8、商标授权、许可使用证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编码磁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7月6日止。
2、引证商标由冠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冠捷投资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故申请人为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其具备以引证商标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4、经查,被申请人在第9、29、31、35、36、37、38、39、40、41、42、43、45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10件商标,其中包括“家钉”、“家盯”、“盯家”、“钉家”、“拼拼果园”、“乌龟严选”等。被申请人在先第37500792号“钉家”商标、第37500525号“钉家”商标、第37502218号“钉家”等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 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依据查明事实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9、29、31、35、36、37、38、39、40、41、42、43、45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10件商标,其中包括“家钉”、“家盯”、“盯家”、“钉家”、“拼拼果园”、“乌龟严选”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其中第37500792号“钉家”商标、第37500525号“钉家”商标、第37502218号“钉家”等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易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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