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5034085号“农银智慧招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2886号
2025-04-25 00:00:00.0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4085号“农银智慧招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6768565号“银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发展历史文件、申请人部分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其在“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见第1931期《商标公告》,在计算机软件咨询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农银智慧招投”与引证商标“银农”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4085号“农银智慧招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6768565号“银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发展历史文件、申请人部分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其在“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见第1931期《商标公告》,在计算机软件咨询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农银智慧招投”与引证商标“银农”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